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
之1號2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聲請人指定98年6月19日上午9時30分之執行期日,經傳、拘被告無著,且亦通知具保人應於98年7月23日上午
9時30分偕同被告到署,具保人置之不理,此有傳票送達回證2紙、拘票執行報告1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稽。綜上,被告顯已逃匿,聲請意旨核與事實相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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