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松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雄 訴訟代理人 陳宏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6年8月30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南寶樹脂化學工│華南商業銀│松岱實業股│106年3月1日│69,293元│0000000│││廠股份有限公司│行麻豆分行│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