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彈藥庫代表人 張鉄夫 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 劉又豪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