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債權人 葉光弘 債務人 蔡豐縯 即 蔡琨堯
蔡秀興 蔡順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依本金按日加付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