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21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張簡冠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家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