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96號聲請人 林若家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蔡佶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股票信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27400-710001股票信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27401-610001股票信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27402-510001股票信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27403-410001股票信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27405-210001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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