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農保喪葬津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25號原告 楊簡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因農保喪葬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另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足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又原告所提行政訴訟狀記載申請人、相對人,請更正為原告、被告,並補正被告之代表人為石發基,及記載被告與代表人之所在地、住所,訴之聲明亦請補正為課予義務訴訟之聲明。
四、另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由本院送達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予被告。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