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33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健宏張汝芸 之繼承人債務人 蔡伊鎔 即張汝芸之繼承人債務人 蔡育姍 即張汝芸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蔡伊鎔、蔡育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汝芸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蔡健宏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伊鎔、蔡育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汝芸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蔡健宏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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