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裕元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裕元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4時30分於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