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移調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家移調字第19號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上午9時15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職員:
法官:陳淑媛書記官:徐文彬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調解成立內容:
一、雙方同意離婚。
二、雙方均拋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並以離婚登記日為基準之雙方各自財產狀況歸屬各自所有。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後: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