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戊○○原住花蓮縣相對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96年9月8日合併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之存續法人,依法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案外人 葉金英 於民國(下同)85年5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 孫榮昌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5月17日至105年5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孫榮昌於88年10月27日邀同葉金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88年10月27日起至108年10月27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孫榮昌自96年5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88,47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葉金英已於94年9月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繼承系統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附表:97年度拍字第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里鎮○○○段││0000-0000│建│││115.00│全部│葉金英│└──┴───┴────┴───┴───┴─────┴─┴──┴──┴────┴─────┴────┘┌─────────────────────────────────────────────────────┐│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5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110│花蓮縣玉里│玉城段18│住商用、│1層56.11│223.44│陽台│18.26│平方公尺│全部│葉金英│○○○鎮○○路22│01-0004│鋼筋混凝│2層70.90││││││││││號│地號│土造3層│3層69.14││││││││││││樓│屋頂突出物│││││││││││││11.14│││││││││││││騎樓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