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65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之入出境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日當庭命其於三日內補正,逾期駁回,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之入出境資料,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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