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參、伍、陸、柒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參、伍、陸、柒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二年間犯過失傷害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參、伍、陸、柒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肆│├───────┼──────┼──────┼──────┼──────┤│罪名│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毀棄損壞│竊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21第1│││第1項│條例第10條第││項第3款││││2項│││├───────┼──────┼──────┼──────┼──────┤│犯罪日期│92年6月17日│92年3月初至│92年8月25日│92年5月1日至││││同年8月24日││同年8月24日│││││││├───┬───┼──────┼──────┼──────┼──────┤│偵│機關│臺灣南投地方│臺灣南投地方│臺灣南投地方│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2│92│92│92││案├───┼──────┼──────┼──────┼──────┤│年│字│偵│毒偵│偵│偵││號├───┼──────┼──────┼──────┼──────┤│度│號│2467、2987│750│3189│1993│├───┼───┼──────┼──────┼──────┼──────┤││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最││年│92│92│92│92│││││││││││││││││││案├─┼──────┼──────┼──────┼──────┤│後││字│埔刑簡│埔刑簡│埔刑簡│易│││號├─┼──────┼──────┼──────┼──────┤│事││號│239│264│275│234││├─┼─┼──────┼──────┼──────┼──────┤│實│判│年│92│92│92│92│││決├─┼──────┼──────┼──────┼──────┤│審│日│月│9│10│10│9│││期├─┼──────┼──────┼──────┼──────┤│││日│22│3│17│30│├───┼─┴─┼──────┼──────┼──────┼──────┤││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年│92│92│92│92│││案├─┼──────┼──────┼──────┼──────┤│確││字│埔刑簡│埔刑簡│埔刑簡│易│││號├─┼──────┼──────┼──────┼──────┤│定││號│239│264│275│234││├─┼─┼──────┼──────┼──────┼──────┤│日│確│年│92│92│92│92│││定├─┼──────┼──────┼──────┼──────┤│期│日│月│10│10│11│11│││期├─┼──────┼──────┼──────┼──────┤│││日│9│20│10│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2年6│││││15日│月(不予減刑││││││)│├───────┼──────┼──────┼──────┼──────┤│附註│南投地檢92年│南投地檢92年│南投地檢92年│南投地檢92年│││度執字第1525│度執字第1592│度執字第1675│度執字第1801│││號│號│號│號│└───────┴──────┴──────┴──────┴──────┘┌───────┬──────┬──────┬──────┬──────┐│編號│伍│陸│柒││├───────┼──────┼──────┼──────┼──────┤│罪名│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遺棄│││││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135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185條││││第1項│條例第10條第│之4│││││1項│││├───────┼──────┼──────┼──────┼──────┤│犯罪日期│92年5月13日│92年7月17日│92年6月17日│││││至92年8月22││││││日│││├───┬───┼──────┼──────┼──────┼──────┤│偵│機關│臺灣南投地方│臺灣南投地方│臺灣南投地法│││││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查│年│92│92│92│││案├───┼──────┼──────┼──────┼──────┤│年│字│偵│毒偵│偵│││號├───┼──────┼──────┼──────┼──────┤│度│號│1993│867│4534││├───┼───┼──────┼──────┼──────┼──────┤││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最││年│92│93│93││││││││││││││││││││案├─┼──────┼──────┼──────┼──────┤│後││字│易│訴│交訴││││號├─┼──────┼──────┼──────┼──────┤│事││號│234│2│5│││├─┼─┼──────┼──────┼──────┼──────┤│實│判│年│92│93│93││││決├─┼──────┼──────┼──────┼──────┤│審│日│月│9│1│2││││期├─┼──────┼──────┼──────┼──────┤│││日│30│15│17││├───┼─┴─┼──────┼──────┼──────┼──────┤││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年│92│93│93│││確│案├─┼──────┼──────┼──────┼──────┤│││字│易│訴│交訴│││定│號├─┼──────┼──────┼──────┼──────┤│││號│234│2│5│││日├─┼─┼──────┼──────┼──────┼──────┤││確│年│92│93│93│││期│定├─┼──────┼──────┼──────┼──────┤││日│月│11│2│3││││期├─┼──────┼──────┼──────┼──────┤│││日│5│9│8││├───┴─┴─┼──────┼──────┼──────┼──────┤│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附註│南投地檢92年│南投地檢93年│南投地檢93年││││度執字第1801│度執字第262│度執字第517││││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