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718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零陸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8年5月至89年1月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台幣53,06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緣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置之不理,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2718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 胡育菱 即胡│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8.100%│││25,250│儷齡, 郭怡 ││││││元│麗││││├──┼───┼─────┼──────┼──────┼───────┤│2│新臺幣│胡育菱即胡│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700%│││27,810│儷齡,郭怡││││││元│麗││││└──┴───┴─────┴──────┴──────┴───────┘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胡育菱即胡│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250│儷齡,郭怡│││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麗│││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胡育菱即胡│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810│儷齡,郭怡│││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麗│││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