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六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均應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十五日│拘役二十日│拘役十五日│拘役十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彰化地檢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彰化地檢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彰化地檢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案號│二六七號│二六七號│二六七號│七六九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後├───┼─────────────┼─────────────┼─────────────┼─────────────┤│事│案號│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四五一號│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四五一號│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四五一號│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四一八號││實├───┼─────────────┼─────────────┼─────────────┼─────────────┤│審│判決日│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期│││││├───┼───┼─────────────┼─────────────┼─────────────┼─────────────┤│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定├───┼─────────────┼─────────────┼─────────────┼─────────────┤│判│案號│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四五一號│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四五一號│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四五一號│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四一八號││決├───┼─────────────┼─────────────┼─────────────┼─────────────┤││判決確│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九十六年七月九日│││定日期│││││├───┴───┼─────────────┼─────────────┼─────────────┼─────────────┤│減刑後之刑│拘役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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