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67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潔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叁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潔瑩於民國101年8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2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1元及費用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陳潔瑩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2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41元及費用28803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6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潔瑩│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1657元││02月05日起││點七九││││││││├──┼───┼─────┼──────┼──────┼───────┤│002│新臺幣│陳潔瑩│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6911元││02月05日起││││││││││├──┼───┼─────┼──────┼──────┼───────┤│004│新臺幣│陳潔瑩│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98000││02月05日起││九九│││元│││││├──┼───┼─────┼──────┼──────┼───────┤│005│新臺幣│陳潔瑩│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65132││02月05日起│││││元│││││├──┼───┼─────┼──────┼──────┼───────┤│006│新臺幣│陳潔瑩│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370254││02月05日起││點三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