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 康巃軍 被告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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