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01號債權人 蔡育瓏 即 蔡育展 上列債權人蔡育瓏即蔡育展因與債務人 周淑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育瓏即蔡育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款憑條,戶名係旭強機械有限公司,非債務人周淑梅,應另提證據釋明債權存在。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