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異動索引(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游**等2人之真實姓名,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