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5號原告亞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
鄭佾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心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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