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勝光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代理人 張仲偉徐來弟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江俊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吳阿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勝光(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查,債務人財產僅有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5股,價值新臺幣(下同)550元,有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股票影本在卷可憑。上開債務人之財產除經101年11月7日在場之債權人同意不為處分,且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三、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已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此亦有本院101年11月7日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本院101年11月12日中院彥101司執消債清相字第6號函及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四、綜上,參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之清算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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