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七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十一時十分許,在新竹縣○○鄉○○村○段○○○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四點七公克,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二八號裁定送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強制戒治期滿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點七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四七五號,扣押物品清單參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五三號偵查卷),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