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7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民國102年1月17日辯論終結原告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阿平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複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周玉崇
參加人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澤民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1年6月14日經訴字第101061081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89年3月10日以「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746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及第98條之1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於101年1月10日以(101)智專三㈢0512
8字第101200247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共有3項,第1項為獨立項,第2
項及第3項為直接依附於第1項的附屬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界定:「一種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主要係在一卡鉗(10)一側形成有一C形槽(14),在
C形槽(14)兩側各設有一剎車來令片(60),而一剎車盤(80)一側係容置在二剎車來令片(60)間,該卡鉗(10)內裝設有一滾珠座(20),該滾珠座(20)具有不同斜率變化之旋階面(21),且一推桿(40)係穿過該滾珠座(20)而凸伸出卡鉗(10)外,再接設一曲柄(70),在滾珠座(20)與推桿(40)間並裝設有數滾珠(30),而該推桿(40)內側端則與其中一剎車來令片(60)連結,俾該推桿(40)可利用滾珠(30)反向推抵滾珠座(20)之旋階面(21)而產生軸向位移,使連結於推桿(40)內側端之剎車來令片(60)夾壓剎車盤(80),以產生剎車效果;其特徵在於:該推桿(40)內側端與剎車來令片(60)間係裝設有一對位片(50),該對位片(50)與推桿(40)連結之一側中央係凸設有一圓弧狀調整塊(52),而推桿(40)內側端中央則配合形成有一圓弧凹槽(45),該對位片(50)利用調整塊(52)與圓弧凹槽
(45)可調整其在推桿(40)上之角度,使剎車來令片(60)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剎車盤(80)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且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滾珠座(20)之旋階面(21)係均勻佈設有數旋槽(22),該各旋槽(22)具有朝同向變化之傾斜弧面,使各滾珠(30)容置在對應之旋槽(22)內,當推桿(40)轉動時,可使滾珠(30)沿傾斜弧面移動,而使推桿(40)產生軸向位移。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且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對位片(50)一側係裝設有數強力磁鐵(54),而該剎車來令片(60)係固設在一鐵質板片上,該板片可受強力磁鐵(54)吸引,而覆設在對位片(50)上。
㈡證據2、5及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不具進步性⒈證據2為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其公開一種無法讓剎車來
令片均勻夾壓剎車盤的機械式碟剎器,該機械式碟剎器在內卡鉗1設有C形槽、來令片18及剎車控制桿4(即系爭專利所稱的曲柄(70))等構件。證據8為中國授權公告號CN0000000Y號「自行車盤閘」實用新型專利,該自行車盤閘設有U形閘體,於閘體內一側固定安裝一個摩擦片9,於另一側安裝一空心軸13,一螺桿14將襯片7壓緊在軸端,軸外套裝一轉盤6,轉盤6的兩面開有底面為斜面的滑道,滑道中裝有鋼球1,襯片7的表面固定裝有摩擦片8,空心軸13內外各裝一個重定彈簧2。證據2與證據8未能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關於該推桿內側端與剎車來令片間係裝設有一對位片;以及該對位片與推桿連結之一側中央係凸設有一圓弧狀調整塊,而推桿內側端中央則配合形成有一圓弧凹槽,該對位片利用調整塊與圓弧凹槽可調整其在推桿上之角度,使剎車來令片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剎車盤上等構造特徵。並且依據證據2及8所揭露在系爭專利申請前已經存在的習知自行車碟剎器,其剎車來令片均固接於推桿的端部,若來令片與碟盤非呈相互平行時,將造成來令片與碟盤無法全面接觸而使得來令片產生局部磨損現象,不僅剎車效果較差,並且會導致來令片發生局部磨損的情形,證據2及8顯然未能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關於提供剎車來令片能夠隨時自動調整位置而保持平壓在剎車盤之技術特徵及進步性效益。
⒉證據5為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其揭示一種自行車的剎車
塊安裝構造,該剎車塊安裝構造是運用於傳統的剎車夾器,其產品類別、構件組成、裝配關係及功能作用,不同於系爭專利所界定的自行車碟剎器,證據5不能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之證據,證據5與系爭專利之差異如下:
⑴系爭專利與證據5之設計目的不同:
證據5在煞車塊產生局部磨損時,即煞車塊角度不對時,提供調整煞車塊角度之功能,藉以減輕煞車塊局部磨損的問題而保持煞車功能。且證據5再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後會因為角度鬆動而再度產生局部磨損,此時就必須再度以手工調整一次。反觀,系爭專利的設計目的,能夠讓剎車來令片隨時自動調整位置,有效地根本解決剎車來令片局部磨損的問題。
⑵結合手段(狀態)不同:
依據證據5在說明書,關於「‧‧‧Afterthebrakeshoe
15hasbeenpositionedataproperangle,thenut19
istightlyfastened.…」之說明;以及在說明書,即Cla
im1最後三行的內容中:關於「‧‧‧sothatthenutistightlyfastenedwithabrakeblockonthebrakesho
eproperlyopposedtotherim.‧‧‧」之說明;可以清楚瞭解證據5的煞車塊只有在以手工調整時會暫時地鬆開,在平時是以螺母(nut19)緊固鎖合,即證據5在使用時(即煞車時),煞車塊係為緊固鎖合狀態(固定式),不會偏擺。反觀,系爭專利藉由「‧‧‧該對位片(50)利用調整塊
(52)與圓弧凹槽(45)可調整其在推桿(40)上之角度‧‧‧」的技術特徵,在使用時(即煞車時),剎車來令片為可偏擺調整狀態(浮動式),使剎車來令片(60)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煞車盤(80)上。
⑶調整方式不同:
證據5必須以人工操作調整;反觀系爭專利係利用浮動式的對位片(50)設計,使剎車來令片(60)能夠自動調整位置。
⒊證據5雖然具備將螺母19鬆開而調整煞車塊15角度的功能,
不過證據5在以「人工手動方式」調整煞車塊15角度後,便必須以螺母19將煞車塊15及各凹凸墊片緊固結合在一起的,即證據5在平時的剎車操作過程中,煞車塊15的角度是固定不變的,根本不具備系爭專利所訴求「使剎車來令片(60)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剎車盤(80)上」之自動調整定位之功能。雖然證據5設有一組凹凸墊片21、23、25,不過由於其螺母19的抵靠面為「平面」,使得在以螺母19將煞車塊15鎖緊時,會因為螺栓16與螺母19的拉掣力量而讓煞車塊15逐漸歸位到水平狀態,即事實上證據5是一種無法調整的贅餘設計。再者,由於證據5在剎車操作過程中,煞車塊15是以固定角度壓靠於自行車輪框,基於輪框前進對煞車塊15形成的自鎖現象作用,導致煞車塊15會產生局部偏磨耗的問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界定的對位片50是透過圓弧狀調整塊52與對應的圓弧凹槽45相匹配而以可偏動形態結合在推桿40的前端,搭配正向進給的推桿40,有效地讓剎車來令片60在剎車操作過程中,具備萬向自動調整位置的功能,並且讓剎車來令片60可以隨著磨耗狀況隨時地調整角度而保持永遠平貼於剎車盤80的功能,不僅有效地提高碟剎器的剎車效能,並且可以解決習用碟剎器的剎車來令片60容易產生局部磨損的問題,系爭專利能夠有效解決證據2、5及8等習用技術所存在的剎車件會產生局部磨耗的問題。系爭專利提出讓剎車來令片60能夠在剎車操作過程中具備萬向自動調整角度位置之創新技術特徵,顯然不同於證據5所揭露以人工手動方式調整且調整後鎖固不動的剎車塊安裝構造。
⒋證據5揭露的剎車塊安裝構造與證據2和8揭露的碟剎器,
無論是構件組成、裝配方式及動作模式均顯然有別,根本無法將證據5揭露的凹凸華司組簡易地直接轉用於證據2和8揭露的碟剎器,熟習該項技術者想要通過結合證據2、5及
8的方式來完成系爭專利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界定的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顯然是不可能或具備極高困難度的。相較於證據2、5及8所揭露的習知技術,系爭專利提供的對位片50利用圓弧狀調整塊52以可偏動形態抵靠結合於推桿40內側端中央的圓弧凹槽45,搭配正向進給的推桿40,能夠使得剎車來令片60在剎車過程中具備隨時萬向自動調整角度位置的功能,讓剎車來令片60保持永遠平壓在剎車盤80的技術效果,有效地達到提高剎車效能,並且解決習知技術所存在局部磨損的問題,相較於證據5揭示在剎車過程中不能調整且無法讓煞車塊保持平貼的習知技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具備明顯功效之增。
⒌結合證據2、5及8未能具體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項所界定構造技術特徵及達成之技術效果的情形下,被告錯誤認定證據5的結構設計及使用功能,並且未依據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的三項判斷要素進行審查,即直接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為組合證據2、5及8所顯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被告之審查有審查欠缺合理及充分的實質上理由之違法。
㈢證據2、5及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項及第3項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且
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滾珠座之旋階面係均勻佈設有數旋槽,該各旋槽具有朝同向變化之傾斜弧面,使各滾珠容置在對應之旋槽內,當推桿轉動時,可使滾珠沿傾斜弧面移動,而使推桿產生軸向位移」之附屬特徵。證據2及證據5均未揭露任何相同或類似於前述附屬特徵之構造設計,而在證據
8所揭露的轉盤6,依據證據8在說明書記載「‧‧‧轉盤
6邊緣的凸把通過閘線與自行車閘把相聯,‧‧‧」及「‧‧‧來自閘把力P使轉盤6轉動一定的角度,‧‧‧」等描述,可以顯示證據8揭露的轉盤6不同於系爭專利所界定裝設在卡鉗10容置空間11而不會轉動的滾珠座20,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界定的附屬特徵未為證據8揭露且非運用證據8所能輕易完成者。據此,在證據2、5及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備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且
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對位片一側係裝設有數強力磁鐵,而該剎車來令片係固設在一鐵質板片上,該板片可受強力磁鐵吸引,而覆設在對位片上」之附屬特徵。證據2、證據5及證據8所公開的習知技術,顯然均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界定,在對位片50一側裝設數個強力磁鐵54而讓剎車來令片60能夠以鐵質板片受強力磁鐵54吸引而直接覆設定位在對位片50上之構造技術特徵及功能效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界定之附屬特徵,顯然不是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再者,證據2、5及8等三件證據所揭示的煞車來令片或煞車塊,均是採取插設卡扣(證據2)或螺栓螺鎖(證據5、8)來安裝設置,不僅存在結構複雜、組裝費工費時及佔用的空間體積大等問題,並且如果要拆卸或更換煞車來令片或煞車塊時,均必須將整個自行車碟剎器拆開,拆卸或更換之操作極為麻煩不便。相對的,系爭專利直接將剎車來令片以磁力結合於對位片而呈可直接拆卸形態,不僅能夠讓安裝剎車來令片的結構變得更精簡、組裝更快速容易及成本更低,並且當剎車來令片磨損時,不必拆解碟剎器即可直接拿取替換新的剎車來令片,維修操作極為簡便容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具備明顯功效之增進。由於自行車碟剎器在剎車操作過程中,會產生高溫膨脹的現象,使得如證據5所揭露的傳統煞車膠塊的安裝構造無法轉用於碟剎器,在系爭專利申請前,自行車碟剎器的剎車來令片一般均是採用彈片夾持的方式安裝結合於推桿的前端,惟這樣的安裝構造設計,不僅構件多、結構複雜及成本高,並且在高溫膨脹的條件下,還是可能出現剎車失效的問題。為了解決煞車來令片的安裝問題,系爭專利創作人經過不斷的嘗試及實驗,最後設計出直接讓剎車來令片以磁力結合於對位片之創新設計,剎車來令片以強力磁鐵強制固位,不僅安裝穩固、可耐高溫,並且不會發生剎車延遲的問題,有效地以構件變少且成本降低的技術手段,解決剎車來令片的安裝問題。同時參照系爭專利的第三圖及第五、六圖所示,系爭專利於第一及第二殼體11、12均設有開口朝向剎車盤80的容置空間111,並且於容置空間的下方均開設有供鐵質板片握柄通過的凹口;剎車來令片60的鐵質板片的形狀係與前述的容置空間111相匹配,讓剎車來令片60以鐵質板片匹配嵌合於容置空間111的前端內,並且鐵質板片的握柄可有凹口穿出。如此,利用強力磁鐵在軸向的吸引作用,搭配容置空間111在徑向形成的拘束作用,能夠有效地確保剎車來令片不會脫離對位片。再者,系爭專利在煞車時,剎車盤80的正向反作用力係推抵剎車來令片60抵靠於對位片,摩擦產生的徑向作用力則會受到鐵質板片嵌合於容置空間111形成的拘束作用而穩固定位,剎車來令片絕對有不會脫離對位片之虞。事實上,自行車碟剎卡鉗的剎車來令片以強力磁鐵吸引定位的安裝方式,近年來已經成為自行車碟剎卡鉗主要的安裝方式之一,類似的設計可以參考如我國公告編號第560498號及第562019號等專利案所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絕非熟習該項技術者依據證據2、5及8揭露的既有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並且具備明顯功效之增進,證據2、5及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備進步性要件。
㈣依據參加人提出的舉發理由書及兩次舉發補充理由書,參加
人均未引用天線底座或相框背面之結合技術來指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界定的附屬特徵為習知技術,惟被告在專利舉發審定書,卻在參加人未引證及主張的情形下,主動以「‧‧‧強力磁鐵一般常設置於天線底座、相框背面等物件以吸附固定,是以就對位片一側裝設有數強力磁鐵而可受強力磁鐵吸引以覆設在對位片上亦同為一般物件吸附固定之習知技術的運用。‧‧‧」之審查理由,據以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被告顯有訴外裁判之違法。爰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告則以:㈠證據2、5及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查證據2之內卡鉗、C形槽、剎車來令片及剎車控制桿等技術,相當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之卡鉗、C形槽、剎車來令片及曲柄等技術特徵。證據8由閘把施力使轉盤雙面所具有至少三個鋼球滑道的斜面底面來推動襯片及摩擦片,使襯片及摩擦片可平行移動以夾持平壓剎車盤。證據5為美國專利案,於西元1977年10月4日即已公告,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與系爭專利同屬解決自行車剎車機構之技術領域,自然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證據5係利用剎車來令片(15)和夾持器端部間的剎車桿上具有凸出圓形面之墊片(21)以配合另一墊片(23)之凹入部,另一墊片之另一面與來令夾持器相靠,來令夾持器另一端再接一凸形墊片(25),雖剎車來令片(15)與螺母(19)均固定於螺桿(16)上,而剎車來令片與螺桿間所裝配之墊片等構件組裝尺寸小於剎車來令片與螺桿間距離,當剎車裝置作動時,因墊片等構件間有間隙存在,會使剎車來令片自動調整角度以配合輪胎鋼圈之接觸面,以達到自動調整平貼緊壓剎車盤之功效,其自動調整如證據5圖1所示,故由證據8及證據5之技術特徵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來令片可自動調整位置及保持平壓在剎車盤之技術。證據5係利用剎車來令片、凸出圓形面墊片
(21)、內凹墊片(23)、來令夾持器及凸形墊片(25)及螺母之組裝,相當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利用推桿內側端中央形成之圓弧凹槽與對位片之圓弧形調整塊來調整對位片之角度。證據8之轉盤(6)具有至少三個鋼球滑道的斜面底面來推動襯片(7)及摩擦片(8),相當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利用拉動曲柄以旋動滾珠座之旋階面經旋槽內滾珠進而因旋階面之斜率變化來推動推桿軸向位移。證據2、證據5及證據8與系爭專利屬於自行車煞車裝置之相關的技術領域,就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所採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已為證據2、5及8之技術內容所揭露,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申請前組合證據2、5及8既有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證據2、5及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2、5及8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第3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之滾珠座20雖不會轉動,惟推桿轉動時,使滾珠座
與推桿間產生相對之轉動,此為構件間相對轉動間之簡單變化,來達成滾珠沿傾斜弧面移動,亦相當於證據8之轉盤(6)與螺桿(14)固接襯片(7)的相對轉動。證據8之閘把施力使轉盤(6)轉動,經數個鋼球及其配合之斜面滑道相互作用來推動襯片(7)及摩擦片(8)平行向前移動,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滾珠座及其數旋槽,於推桿和滾珠座相對轉動時,可使推桿產生軸向位移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欲解決的問題、所採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已為證據2、5及8之技術內容所揭露,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申請前組合證據2、5及8既有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證據2、5及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進步性。
⒉習知之自行車剎車來令片須固定於來令片座上,為使來令片
座有足夠強度來支撐煞車時產生之力量,一般以強度較佳之金屬材質為主,故剎車來令片固設在一鐵質板上作為剎車來令片之固設為習知技術,且以對位片一側裝設有數強力磁鐵來吸附固定亦同為鐵類物件與磁鐵相互吸附固定之習知技術的運用。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欲解決的問題、所採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已為證據2、5及8之技術內容所揭露,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申請前組合證據2、5及8既有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證據2、5及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㈢查原處分之審定書中已先載明「剎車來令片固設在一鐵質板
上作為剎車來令片之固設為習知技術」,而接著說明磁鐵種類及其應用為公知之技術,並以天線底座或相框背面之舉例說明磁鐵常見之運用情況,為公知技術之補強說明,且舉發人(即參加人)於舉發理由敘及「以磁鐵吸合來令片屬於此一技術領域中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思及」,此舉發理由為習知技術之運用,為審查範疇而未有新理由或新證據加入,無涉有訴外裁判之情形,故原告理由應不足採。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主張:㈠舉發理由中檢附之「證據二為1999年10月5日公告之美國第
0000000號『MECHANICALDISCBRAKE」專利案」、「證據五為1977年10月4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DEVICEFORMOUNTINGBRAKESHOEOFBRAKEFORBICYCLE』專利案」、「證據八為1998年8月26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0000000號『自行車盤閘』專利案」等三項專利之公告日期均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與資料,被告機關以之為審定舉發理由之論斷基礎,並無違誤。
㈡證據八已揭露煞車片具有自動浮動之調整效益技術特徵,並
非僅係單純之手動調整技術結構,被告機關認為證據八具有於閘把施力使轉盤轉動、經數個鋼球配合斜面滑道相互作用以推動襯片及磨擦片平行向前移動之技術特徵,顯已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故認為系爭專利不具專利性,應屬的論。
㈢再者,磁性連結乃基礎簡易之物理原理,亦為習知技術,應
用範圍至為廣泛,以磁性結合原理應用於煞車技術,所呈現之煞車皮與磁性結合之構件,亦屬先前之習知技術,此觀1999年9月7日公告之日本國特開平00-000000專利即明。是被告機關所為舉發成立之處分,並無違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無理由。
五、兩造之爭點為:證據2、5及8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3項不具進步性?被告有無訴外裁判之違法?茲分述如下:
㈠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
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暨第9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其新型如「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8條第2項所明定。
㈡本件原告前於89年3月10日以「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
夾持機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7463號專利證書。經查,原告系爭專利乃在於提供一種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主要為在一卡鉗一側形成有一C形槽,在C形槽兩側各設有一剎車來令片,而一剎車盤一側係容置在二剎車來令片間,該卡鉗內裝設有一滾珠座,該滾珠座具有不同斜率變化之旋階面,且一推桿係穿過該滾珠座而凸伸出卡鉗外,再接設一曲柄,在滾珠座與推桿間並裝設有數滾珠,而該推桿內側端則與其中一剎車來令片連結,該推桿內側端與剎車來令片間係裝設有一對位片,該對位片與推桿連結之一側中央係凸設有一圓弧狀調整塊,而推桿內側端中央則配合形成有一圓弧凹槽,該對位片利用調整塊與圓弧凹槽可調整其在推桿上之角度,使剎車來令片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剎車盤上,藉此,可使剎車來令片與剎車盤以面接觸,而達到較佳之剎車效果(參附件圖示1-1、1-2、1-
3所示)。而原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有3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第2、3項則為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各項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分別為:
1.一種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主要係在一卡鉗一側形成有一C形槽,在C形槽兩側各設有一剎車來令片,而一剎車盤一側係容置在二剎車來令片間,該卡鉗內裝設有一滾珠座,該滾珠座具有不同斜率變化之旋階面,且一推桿係穿過該滾珠座而凸伸出卡鉗外,再接設一曲柄,在滾珠座與推桿間並裝設有數滾珠,而該推桿內側端則與其中一剎車來令片連結,俾該推桿可利用滾珠壓向推抵滾珠座之旋階面而產生軸向位移,使連結於推桿內側端之剎車來令片夾壓剎車盤,以產生剎車效果;其特徵在於:該推桿內側端與剎車來令片間係裝設有一對位片,該對位片與推桿連結之一側中央係凸設有一圓弧狀調整塊,而推桿內側端中央則配合形成有一圓弧凹槽,對該位片利用調整塊與圓弧凹槽可調整其在推桿上之角度,使剎車來令片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剎車盤上。
2.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一種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其中,該滾珠座之旋階面係均勻佈設有數旋槽,該各旋槽具有朝同向變化之傾斜弧面,使各滾珠容置在對應之旋槽內,當推桿轉動時,可使滾珠沿傾斜弧面移動,而使推桿產生軸向位移。
3.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一種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其中,該對位片一側係裝設有數強力磁鐵,而該剎車來令片係固設在一鐵質板上,該板片可受強力磁鐵吸引,而覆設在對位片上。
㈢而本件參加人認為原告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
2項及第98條之1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主要係援引證據
2至證據8等先前技術以為證明,以下爰先就證據2至證據
8各項證據之技術內容加以說明:⒈證據2為1999年10月5日公告之US0000000「機械式碟剎(M
echanicaldiscbrake)」美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89年3月10日),故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經查,證據2係一腳踏車之剎車系統,揭露有一內側卡鉗(1)與外側卡鉗(2),以及一剎車控制桿(
4)。上開內外側卡鉗係藉由螺栓互相連接,並藉由U型托架與腳踏車連接固定。內側卡鉗呈圓形環狀,內有圓洞(13),而兩側則有圓形槽(130),其中一個圓形槽內設有螺紋凹痕,以容納一個具有螺紋紋路的傳動活塞桿(或推桿)(135),傳動活塞桿依序與一可調整之螺紋桿(17)及剎車來令片(18)連結。另外外側卡鉗亦相對應地與一剎車來令片連結,而在另一個圓形槽內則設置一復位彈簧(131),並與剎車桿連接,當按壓剎車桿時,傳動活塞桿、可調整螺紋桿以及剎車來令片即被往前推,剎車來令片即可因此夾緊剎車碟(盤),當放開剎車桿時,傳動活塞桿、可調整螺紋桿及剎車來令片即同時回復到與剎車碟最佳距離位置(參附件圖示2所示)。
⒉證據3為1979年12月28日公告之GB0000000「Discbrakes」
英國專利案,其公告日亦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亦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自不待言。經查,證據3乃揭示適合於自行車或輕型摩托車的一種碟式剎車系統,包括一個被固定在自行車或摩托車車架,且可活動地支撐一雙剎車片(10、11)的承載構件(2)。兩個卡鉗(15,16),每一卡鉗之支臂(18,19)與剎車片在終端之接觸區域(22,23)接合。藉由轉動在平面A側之卡鉗,以使接觸點(22,23)與剎車碟(盤)之平面垂直間距減少,並迫使剎車片逼近剎車碟。至於卡鉗之轉動則係透過連接兩個卡鉗的鮑登纜線(27)進行,至於剎車片之磨損則係透過調整螺釘(24)達成(參附件圖示3所示)。
⒊證據4為1970年12月22日公告之US0000000「Leveractuat
eddiscbrake」美國專利案,其公告日亦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是以亦得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經查,證據4乃一種碟式剎車,其特徵在於,經由對槓桿延伸之突出部施力,以使一具有共同軸(4)、設置在碟片兩側之槓桿樞轉,進而使槓桿所連接之剎車內側之摩擦襯片向剎車碟壓迫施力,另有連結槓桿、不可轉動固定在剎車之托架,用以防止剎車作動時產生之轉動(參附件圖示4所示)。
⒋證據5為1997年10月4日公告之US0000000「Deviceform
ountingbrakeshoeofbrakeforbicycle」美國專利案,其公告日亦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是以自得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自不待言。經查,證據5亦係揭示一種自行車之剎車結構,包括剎車座(15)以及剎車塊(14),剎車塊座以及剎車塊係由一個帶螺紋之鎖固件,將其與拱型剎車臂(1)鎖固,以使剎車塊可以對輪圈作動或不作動的一種可調整、可移動之架設在拱型剎車臂之結構。在剎車座
(15)與拱型剎車臂(1)之間設有一圓弧狀凸部(20、24)以及一用以容納凸部之圓弧凹槽(22),藉由上開凸部與凹槽之共同運作,當將剎車座向拱型剎車臂壓迫之力量鬆開時,剎車座即可將剎車塊移動到與輪圈最佳之距離,而當剎車座歸位後,螺紋鎖固件便鎖緊,使得剎車座緊依剎車架,前揭之凹部與凹槽因此得以面對面貼合(參附件圖示5所示)。
⒌證據6為我國88(1999)年7月30日申請、91(2002)年2月1
日公告之第00000000A01號「自行車碟煞結構改良追加㈠」專利案(公告號475552),其申請日雖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惟公告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是證據6乃申請在先、公告在後之先前技術,僅能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前案。經查,證據6係提供一種針對原母案使用上及製造上之缺失加以改良之創作,其主要包括一碟煞組,該碟煞組係由本體、左、右兩凸輪軸及碟煞片所組成,其中,該本體內緣兩側形成有一容室並貫穿一軸孔,且容室內壁並凹設有等角設置之珠槽,該珠槽恰巧與形成於凸輪軸圓盤部銜接軸部面適處之弧形珠軌呈對應態,使其可於兩者間包覆鋼珠,而碟煞片則鎖固於凸輪軸之側面,其追加特徵係:上述之容室內壁凹設之珠槽係設置呈橢圓形,使設置於珠軌上之鋼珠可於滑移時輕易定位,以增加碟煞片夾合碟煞盤時之準確度並減少加工時不良品的產生(參附件圖示6所示)。⒍證據7為我國88年8月24日申請、89年11月11日公告之申請
第00000000號「一種腳踏車碟式剎車器結構」專利案(公告號411929)。其申請日雖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惟公告日亦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證據7亦屬申請在先、公告在後之先前技術,僅能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前案。經查,證據7係提供一種腳踏車碟式剎車器結構,該剎車器主要係由左夾器、右夾器及一摯動桿所構成,其中該右夾器之容置空間內具有一軸孔,且於容置空間之適當處設有用以置入滾珠之兩凹孔,另有一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並與摯動桿相嵌合連設,而左夾器具有一栓孔且可螺設一調整塊,復兩來令片連設於兩夾器之內部,使整體之結構於剎車作用發生時,藉由剎車線牽引摯動桿使兩來令片得以迫緊碟盤而達剎車制動之功效者(參附件圖示7所示)。
⒎證據8為大陸公告之CN0000000Y「自行車盤閘」專利案,其
公告日為1998年8月26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證據8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經查,證據8係提供一種自行車盤閘,車閘主體有一個U形閘體,閘體內一側固定安裝一個摩擦片,另一側安裝一個空心軸,一個螺杆將襯片壓緊在軸端,軸外套裝一轉盤,轉盤通過閘線與閘把相聯,轉盤的兩面開有底面為斜面的滑道,滑道中裝有鋼球,襯片的表面固定裝有摩擦片,空心軸內外各裝一個復位彈簧、閘盤位於兩個摩擦片之間。本實用新型所自行車盤閘制動力強,不會磨損車圈,閘盤與摩擦片之間的間隙易於調整,在保證車閘制動可靠的同時,不會增大行走阻力(參附件圖示8-
1、8-2所示)。㈣承前所述,本件參加人雖係提出證據2至證據8用以證明原
告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而被告針對參加人主張內容,於比對上開證據後,認為:⒈組合證據2及3或組合證據2及4或組合證據2及5,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至3項不具進步性;⒉另證據6單獨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擬制新穎性,證據7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擬制新穎性;⒊組合證據2、3及8或組合證據2、4及8,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3項不具進步性;⒋惟證據2、5及8之組合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3項不具進步性。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要即在爭執證據2、5、
8之組合是否確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是關於證據2、5、8之組合是否確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爰就比對結果論述說明如下:
⒈有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揭露之技術特徵,業經
說明於理由五㈡⒈欄,而證據5之技術特徵,則記載於理由五㈢⒋欄,另證據8之技術特徵部分則記載於理由五㈢⒎欄,均不再贅。茲先就證據2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比對,可知證據2「機械式碟剎(Mechanicaldiscbrake)、摘要第3行之自行車(bicycle)」、「第2、5A圖之內卡鉗(innercaliper1)與外卡鉗(outercaliper2)所形成的卡鉗一側形成有一C形槽,C形槽兩側各設有一剎車來令片(liningassembly18)」、「一剎車盤(參圖5A,未標示元件符號,在兩個元件符號18中間)一側容置在二剎車來令片(18)間」、「圖2、5A之推桿(transmissionpistonthr
eadrod135)凸伸出卡鉗(1、2)外,再接設一曲柄(brakelever4),推桿(135)內側端與一剎車來令片(18)連結」等結構,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種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主要係在一卡鉗一側形成有一C形槽,在C形槽兩側各設有一剎車來令片」、「而一剎車盤一側係容置在二剎車來令片間」、「且一推桿……凸伸出卡鉗外,再接設一曲柄,……,而該推桿內側端則與其中一剎車來令片連結」等技術特徵實質相當。惟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有關「……,該卡鉗內裝設有一滾珠座,該滾珠座具有不同斜率變化之旋階面,且一推桿係穿過該滾珠座……,在滾珠座與推桿間並裝設有數滾珠,……,俾該推桿可利用滾珠壓向推抵滾珠座之旋階面而產生軸向位移,使連結於推桿內側端之剎車來令片夾壓剎車盤,以產生剎車效果;其特徵在於:該推桿內側端與剎車來令片間係裝設有一對位片,該對位片與推桿連結之一側中央係凸設有一圓弧狀調整塊,而推桿內側端中央則配合形成有一圓弧凹槽,對該位片利用調整塊與圓弧凹槽可調整其在推桿上之角度,使剎車來令片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剎車盤上。」之技術特徵與功效。
⒉另就證據5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證據5之
「安裝自行車剎車片的裝置(Deviceformountingbrakeshoeofbrakeforbicycle)」、「圖1之第一、二剎車臂
(firstbrakearch1、secondbrakearch2)構成的卡鉗形成有一C形槽,在C形槽兩側各設有剎車塊(brakeblock14)」、「圖1之輪圈(rim13)一側係容置在二剎車塊(14)間」、「圖2之一推桿(stem16)伸出卡鉗(1、2)外,推桿內側端之剎車座(brakeshoe15)與剎車塊(14)連結,使連結於推桿(16)內側端之剎車塊(14)夾壓輪圈(13),以產生剎車效果」等結構特徵,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揭露之「一種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主要係在一卡鉗一側形成有一C形槽,在C形槽兩側各設有一剎車來令片」、「一剎車盤一側係容置在二剎車來令片間」、「且一推桿……凸伸出卡鉗外,……,而該推桿內側端則與其中一剎車來令片連結,……,使連結於推桿內側端之剎車來令片夾壓剎車盤,以產生剎車效果」特徵實質相同。其次,證據5圖2之「由具圓弧狀凸部(couvexprotion20)之墊片(washer21)、具圓弧凹槽(sphericalconcaveseat22)之墊片(washer23)、具圓弧狀凸部(convexportion24)之墊片(washer25)組成的對位片,來裝設於推桿(16)上,對該位片利用圓弧狀凸部(20、24)、圓弧凹槽(22)可調整其在推桿(16)上之角度,使剎車塊(14)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輪圈(13)上」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其特徵在於:該推桿內側端與剎車來令片間係裝設有一對位片,該對位片與推桿連結之一側中央係凸設有一圓弧狀調整塊,而推桿內側端中央則配合形成有一圓弧凹槽,對該位片利用調整塊與圓弧凹槽可調整其在推桿上之角度,使剎車來令片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剎車盤上。」相當,二技術特徵所具有之功效,均為同樣藉圓弧凹槽、圓弧形調整塊(凸部)來調整來令片(剎車塊)角度之效果。惟證據5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該卡鉗內裝設有一滾珠座,該滾珠座具有不同斜率變化之旋階面,且一推桿係穿過該滾珠座……,再接設一曲柄,在滾珠座與推桿間並裝設有數滾珠,……,俾該推桿可利用滾珠壓向推抵滾珠座之旋階面而產生軸向位移,……」之技術特徵與功效。
⒊再就證據8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查證據8
之「自行車盤閘」、「圖2之U形閘體5形成有一C形槽,在C形槽兩側各設有摩擦片(8、9)」、「圖2之U形閘體5形成有一C形槽,在C形槽兩側各設有摩擦片(8、9)」、「圖2之鋼球1、轉盤6所構成的滾珠座,內裝設於U形閘體5,圖3、4之轉盤6兩面為具不同斜率變化之旋階面的數旋槽凹孔可置放鋼珠1」、「圖2之由襯片7、空心軸13所構成之推桿係穿過滾珠座(鋼球1、轉盤6)而凸伸出U形閘體5外,轉盤6與推桿(襯片7、空心軸13)間並裝設有數鋼珠1,圖1之轉盤6具有可施P力的曲柄」、「推桿(襯片7、空心軸13)的襯片7與一摩擦片8連結,俾推桿可利用鋼珠1壓向推抵轉盤6之旋階面旋階面的數旋槽凹孔而產生軸向位移,使連結於推桿之摩擦片8夾壓閘盤18,以產生剎車效果」等結構,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一種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主要係在一卡鉗一側形成有一C形槽,在C形槽兩側各設有一剎車來令片」、「而一剎車盤一側係容置在二剎車來令片間」、「該卡鉗內裝設有一滾珠座,該滾珠座具有不同斜率變化之旋階面」、「且一推桿係穿過該滾珠座而凸伸出卡鉗外,再接設一曲柄,在滾珠座與推桿間並裝設有數滾珠」、「而該推桿內側端則與其中一剎車來令片連結,俾該推桿可利用滾珠壓向推抵滾珠座之旋階面而產生軸向位移,使連結於推桿內側端之剎車來令片夾壓剎車盤,以產生剎車效果」等技術特徵實質相當。惟證據8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特徵在於:該推桿內側端與剎車來令片間係裝設有一對位片,該對位片與推桿連結之一側中央係凸設有一圓弧狀調整塊,而推桿內側端中央則配合形成有一圓弧凹槽,對該位片利用調整塊與圓弧凹槽可調整其在推桿上之角度,使剎車來令片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剎車盤上。」之技術特徵與功效。
⒋證據2、5、8各自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
雖各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部分特徵,惟亦各自有部分特徵存有差異,已如前述。茲再就證據2、5、8之組合與原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比對結果,可知,由於證據2「機械式碟剎(Mechanicaldiscbrake)」、證據5「安裝自行車剎車片的裝置(Deviceformountingbrakeshoeofbrakeforbicycle)」及證據8「自行車盤閘」等與系爭專利均為自行車剎車裝置相關之技術領域,故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證據
2、5、8乃屬輕易可及之事。而證據2、5、8在組合後,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揭示之「一種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主要係在一卡鉗一側形成有一C形槽,在C形槽兩側各設有一剎車來令片,而一剎車盤一側係容置在二剎車來令片間,該卡鉗內裝設有一滾珠座,該滾珠座具有不同斜率變化之旋階面,且一推桿係穿過該滾珠座而凸伸出卡鉗外,再接設一曲柄,在滾珠座與推桿間並裝設有數滾珠,而該推桿內側端則與其中一剎車來令片連結,俾該推桿可利用滾珠壓向推抵滾珠座之旋階面而產生軸向位移,使連結於推桿內側端之剎車來令片夾壓剎車盤,以產生剎車效果;其特徵在於:該推桿內側端與剎車來令片間係裝設有一對位片,該對位片與推桿連結之一側中央係凸設有一圓弧狀調整塊,而推桿內側端中央則配合形成有一圓弧凹槽,對該位片利用調整塊與圓弧凹槽可調整其在推桿上之角度,使剎車來令片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剎車盤上。」之技術特徵,故舉發證據2、5、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⒌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乃第1項之附屬項,解釋其
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項所有技術內容,而第
2項進一步限定其附屬之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滾珠座之旋階面係均勻佈設有數旋槽,該各旋槽具有朝同向變化之傾斜弧面,使各滾珠容置在對應之旋槽內,當推桿轉動時,可使滾珠沿傾斜弧面移動,而使推桿產生軸向位移。」,茲與證據證據8圖2、3、4之「其中,鋼球1、轉盤6所構成的滾珠座,轉盤6兩面為具不同斜率變化之旋階面的數旋槽凹孔具有朝同向變化之傾斜弧面,使各鋼珠1容置在對應之旋槽凹孔內,當轉盤6轉動時,可使鋼珠1沿傾斜弧面移動,而使(由襯片7、空心軸13所構成之)推桿產生軸向位移。
」相較,兩者可謂實質相同,而證據2、5、8之組合業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8又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附屬特徵,故證據2、5、8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2項不具進步性。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解釋其
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項所有技術內容,而第
3項進一步限定其附屬之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對位片一側係裝設有數強力磁鐵,而該剎車來令片係固設在一鐵質板上,該板片可受強力磁鐵吸引,而覆設在對位片上。」,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上開技術特徵,主要係在鐵質板之剎車來令片覆設強力磁鐵之對位片,此乃一般物件吸附固定之習知技術運用,其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僅單純揭示在鐵質板之剎車來令片受強力磁鐵之對位片吸引,在自行車剎車時易產生鐵質板之剎車來令片脫離強力磁鐵之對位片,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而證據2、5、8之組合已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揭露之附屬特徵復為一般物件吸附固定之習知技術,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證據2、5、8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㈤原告主張證據5之設計目的,主要是在剎車塊產生局部磨損
時,即剎車塊角度不對時,提供調整剎車塊角度之功能,藉以減輕剎車塊局部磨損之問題而保持剎車功能,且證據5在經過一段時間使用後會因為角度鬆動而再度產生局部磨損,此時就必須再度以手工調整一次,反觀,系爭專利之設計目的,能夠讓剎車來令片隨時自動調整位置,有效地根本解決剎車來令片局部磨損問題;其次證據5之剎車塊只有在以手工調整時會暫時地鬆開,在平時係以螺母(nut19)緊固鎖合,換言之,證據5在使用時(即剎車時),剎車塊係為緊固鎖合狀態(固定式),不會偏擺,反觀系爭專利藉由「…該對位片(50)利用調整塊(52)與圓弧凹槽(45)可調整其在推桿(40)上之角度…」之技術特徵,在使用時(即剎車時),剎車來令片為可偏擺調整狀態(浮動式),使剎車來令片
(60)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煞車盤(80)上;又證據5必須以人工操作調整,反觀系爭專利係利用浮動式之對位片(50)設計,使剎車來令片(60)能夠自動調整位置云云(參101年11月16日行政訴訟辯論意旨狀第3頁17行至第4頁第19行意旨)。惟查: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僅記載「…該推桿內側端與剎
車來令片間係裝設有一對位片,該對位片與推桿連結之一側中央係凸設有一圓弧狀調整塊,而推桿內側端中央則配合形成有一圓弧凹槽,對該位片利用調整塊與圓弧凹槽可調整其在推桿上之角度,使剎車來令片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剎車盤上。」,並未揭露圓弧狀調整塊與推桿之連結關係。再者,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頁第10至14行所載「該對位片50,係對應該推桿40肩部4l之圓形片體5l,其中央對應推桿40之圓弧凹槽45凸設有一圓弧狀調整塊52,而該對位片50則利用一螺桿53樞結在該推桿40肩部4l之圓弧凹槽45內,並可自動調整其在推桿40上之角度,…」等語,可知系爭專利係利用螺桿53樞結推桿(40)之圓弧凹槽(45)、圓弧狀調整塊
(52)之自動調整,實質與證據5圖2之「由具圓弧狀凸部(convexportion20)之墊片(washer21)、具圓弧凹槽(sphericalconcaveseat22)之墊片(washer23)、具圓弧狀凸部(convexportion24)之墊片(washer25)組成的對位片,來裝設於推桿(16)上,對該位片利用圓弧狀凸部(20、24)、圓弧凹槽(22)可調整其在推桿(16)上之角度,並利用螺帽(nut19),使剎車塊(14)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輪圈
(13)上」之技術內容並無不同。況系爭專利螺桿(53)就一般機械之通常知識者而言,係使用人工鎖固而使圓弧狀調整塊調整後而達鎖定狀態,故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未限定圓弧狀調整塊與推桿之連結關係下,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利用螺桿53樞結推桿40之圓弧凹槽45」明顯包含人工鎖固之連結關係,此亦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涵蓋之專利權範圍內,而為證據5所揭露,因此在組合證據2、5、8後,已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⒉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揭露之強力磁鐵如何確保
剎來令片不會脫離對位片一節,原告主張系爭專利於容置空間(111)之下方均開設有供鐵質板片握柄通過的凹口,鐵質板片之握柄可由凹口穿出,剎車來令片絕對不會有脫離對位片之虞云云(參101年11月16日所提行政訴訟辯論意旨狀第2頁事實及理由第5至6行、第14行意旨)。惟查,利用磁鐵以結合構件乃普通知識,然使用磁鐵作為結合之方式容易產生脫離,且原告所稱之容置空間(11)、握柄、凹口等防止剎車來令片脫離對位片等技術特徵,並未記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中,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在鐵質板之剎車來令片純粹只受強力磁鐵之對位片吸引之條件下,在剎車時易產生鐵質板之剎車來令片脫離強力磁鐵之對位片情況,其技術手段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自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參加人提出上開證據之組合中,其中證據2及3或證據2及4或證據2及5之組合雖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3項不具進步性,另證據6雖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不具擬制新穎性,證據7雖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擬制新穎性,以及證據2、3及8或證據2、4及8之組合,雖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3項不具進步性,惟證據2、5及8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至3項不具進步性,是被告於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所需要件││代理人之情形││├─────────┼────────────────┤│(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一者,得不委任律│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師為訴訟代理人│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情形之一,經最高│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