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53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王冠宇 被告 連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3年度基小字第533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1│29,352元│自103年2月19日起至清│無。││││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74計算。││├──┼─────┼──────────┼──────────┤│2│907元│自103年2月19日起至清│無。││││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72計算。││├──┼─────┼──────────┼──────────┤│3│9,995元│自103年2月19日起至清│無。││││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