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51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楊淑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淑妤於民國93年2月1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4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息,詎料債務人楊淑妤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2月28日止,現尚有本金205,92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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