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9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韓淑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未提出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具體證據,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債權人已於同年月1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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