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告A女兼法定代理人A1
A2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小港國民中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3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原告│請求金額│應徵裁判費│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A女│50萬元│5,400元│5,400元│├──┼────┼───────┼──────┼─────┤│2│A1│50萬元│5,400元│5,400元│├──┼────┼───────┼──────┼─────┤│3│A2│50萬元│5,400元│5,400元│├──┼────┼───────┼──────┼─────┤│合計││││1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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