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原告 蕭淵琳 被告 邱木村 上列被告邱木村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劉芝毓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