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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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北簡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北簡字第256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小瑪琍」壹台(含IC板壹片)及機具內之現金新台幣貳佰叁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