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庚○○原告辛○○原告己○○原告壬○○
5樓原告戊○○原告丁○○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
之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叁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原告庚○○以外原告之簽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