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22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7年4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7年3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