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80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志 債務人 李俊毅 債務人 許嘉賢
一、債務人李俊毅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佰伍拾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捌拾叁萬零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俊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嘉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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