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3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施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文祥於民國110年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05日止累計472,748元正未給付,其中402,339元為本金;69,11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施文祥於民國110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05日止累計608,549元正未給付,其中508,173元為本金;99,08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施文祥於民國111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05日止累計89,624元正未給付,其中75,858元為本金;12,773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630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2339元施文祥自民國113年06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08173元施文祥自民國113年06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75858元施文祥自民國113年06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