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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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3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鄧道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鄧道隆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107年11月22日起至114年1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6月5日止累計97,471元未給付,其中97,148元為本金;32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鄧道隆於109年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109年7月16日起至116年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5日止累計338,101元未給付,其中323,736元為本金;14,27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鄧道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5日止累計76,697元未給付,其中69,641元為消費款;5,85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631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97148元鄧道隆自民國113年06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53%計算之利息002323736元鄧道隆自民國113年06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11%計算之利息00369641元鄧道隆自民國113年06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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