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220號聲明人 林秋菊
林添才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林秋菊、林添才係被繼承人 林水土 之女及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7月27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係於民國102年7月27日死亡,此有聲明人等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證,而聲明人林秋菊、林添才均於102年7月27日即被繼承人林水土死亡當日即已知悉該事實,業經聲明人林添才到院陳述綦詳,有本院105年9月30日非訟事件筆錄一紙附卷可參。是聲明人等遲至105年8月23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明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顯逾3個月之期限,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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