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3300號債權人 蔡宗翰 即宗翰農產行
丁琮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昱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二、請提出林昱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債權人蔡宗翰即宗翰農產行應提出經另一債權人丁琮孟簽章具名之㈠載明西瓜運送起迄地及與其主張西瓜載運費用22,000元相符之單據明細表。㈡西瓜滯放丁琮孟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用大貨車上每日費用3,000元,共計兩日之6,000元單據影本。
四、債權人蔡宗翰即宗翰農產行應提出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用發票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重新提出載明拍攝日期暨西瓜受損滯放之彩色照片。
六、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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