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1280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96年
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申請表、帳單明細各二紙、催繳通知單各
乙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
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給付電話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案訴訟費用1,330元即裁判費。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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