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7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徐○○(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債務人AO1(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法定代理人吳○(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一、債務人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參萬參仟零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AO1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AO1為未成年人應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惟債務人AO1及其法定代理人吳○業於110年12月25日出境,有入出境查詢結果及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查詢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O1發支付命令部分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