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4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宇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宇宗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大樂透彩券壹張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鄭宇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13日11時21分許,駕駛其母所有牌照號碼APY-6196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大甲區民生路,侵入民生路19號住宅,竊取 連秀琴 放在裁縫桌上之大樂透彩券1張,得手後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離開。 嗣連秀琴 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被告鄭宇宗、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鄭宇宗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0至31頁、第73至74頁;本院卷第36頁),核與被害人連秀琴於警詢證述情節(見偵卷第33至34頁)相符,且有騎樓及屋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相片、刑案現場相片(見偵卷第35至47頁、第49頁)、牌照號碼APY-6196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見偵卷第53頁、第57頁)、員警職務報告(見偵卷第27頁)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應可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鄭宇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沙簡字第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6年度訴字第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3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7年7月2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內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罪名雖不相同,然均為故意犯罪,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認無刑罰超過應負擔罪責,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判決主文不記載累犯)。
三、爰審酌被告:⑴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竟為本件竊盜犯行,漠視他人財產權,顯然欠缺法治觀念;⑵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之態度;⑶行竊手段、竊得財產價值;⑷於本院自陳學歷、家庭成員、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未扣案大樂透彩券1張,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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