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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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勝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勝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勝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共12年5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勝憲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99年度聲字第1154號、100年度聲字第55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10年10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又受刑人自99年3月26日起入監執行,業於108年7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同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57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誤。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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