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0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債務人 黃翊茹黃淑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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