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陳和銳 被告 林威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刑事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6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明珠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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