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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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郭永裕
陳如敏 被告 曾琬軒
張鈺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7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郭永裕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原告陳如敏對被告張鈺婷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琬軒、張鈺婷被訴過失傷害乙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就被告曾琬軒不另為無罪諭知(同一車禍事故,被告曾琬軒被訴過失傷害陳如敏部分,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移由民事庭審理),另諭知被告張鈺婷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郭永裕之訴、原告陳如敏對被告張鈺婷之訴(且被告張鈺婷並未被訴過失傷害原告陳如敏,詳本院刑事判決),自應予以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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