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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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應賜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應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拾壹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應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亦同此旨。末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劉應賜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1罪,先後經附表所示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附表編號2、17、19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據受刑人就其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按。次查,附表編號4至16所示之13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107號原確定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編號20、2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1、2所示之罪刑經受刑人分別於105年6月2日及同年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揆諸前引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附表:受刑人劉應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月│103年11月4日│本院104年度│104年4月28日│同左│104年6月1日│││制條例││12時許│審訴字第374│││││││││號││││││││││││││││││││││├─┼─────┼──────┼──────┼──────┼──────┼──────┼──────┤│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4月│104年5月13日│高灣高等法院│105年4月20日│同左│105年4月20日│││制條例│,如易科罰金│19時許│105年度上訴│││││││,以新臺幣││字第340號│││││││1,000元折算│││││││││1日││││││├─┼─────┼──────┼──────┼──────┼──────┼──────┼──────┤│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1月│104年5月15日│同上│同上│最高法院105│105年7月7日│││制條例││4時50分許為│││年度台上字第││││││警採尿回溯26│││1707號││││││小時內之某時│││││││││許│││││├─┼─────┼──────┼──────┼──────┼──────┼──────┼──────┤│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4年3月31日│本院104年度│105年8月11日│同左│105年9月20日│││制條例││4時許│訴字第1107號│││││││││││││││││││││││││││││││├─┼─────┼──────┼──────┼──────┼──────┼──────┼──────┤│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4年4月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制條例││19時許││││││││││││││││││││││││││││││││├─┼─────┼──────┼──────┼──────┼──────┼──────┼──────┤│6│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4年4月2日3│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制條例││時30分許││││││││││││││││││││││││││││││││├─┼─────┼──────┼──────┼──────┼──────┼──────┼──────┤│7│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4年4月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制條例││16時30分許││││││││││││││││││││││││││││││││├─┼─────┼──────┼──────┼──────┼──────┼──────┼──────┤│8│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4年4月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制條例││19時許││││││││││││││││││││││││││││││││├─┼─────┼──────┼──────┼──────┼──────┼──────┼──────┤│9│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7年8│104年4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制條例│月│17時22分許││││││││││││││││││││││││││││││││├─┼─────┼──────┼──────┼──────┼──────┼──────┼──────┤│10│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4年4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制條例││23時許││││││││││││││││││││││││││││││││├─┼─────┼──────┼──────┼──────┼──────┼──────┼──────┤│1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4年4月1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制條例││18時30分許││││││││││││││││││││││││││││││││├─┼─────┼──────┼──────┼──────┼──────┼──────┼──────┤│1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4年4月1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制條例││23時許││││││││││││││││││││││││││││││││├─┼─────┼──────┼──────┼──────┼──────┼──────┼──────┤│1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2年│104年4月2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制條例││17時20分許││││││││││││││││││││││││││││││││├─┼─────┼──────┼──────┼──────┼──────┼──────┼──────┤│1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7年8│104年5月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制條例│月│17時55分許││││││││││││││││││││││││││││││││├─┼─────┼──────┼──────┼──────┼──────┼──────┼──────┤│1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4年│104年5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制條例││某時許││││││││││││││││││││││││││││││││├─┼─────┼──────┼──────┼──────┼──────┼──────┼──────┤│16│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1月│104年5月1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制條例││17至18時許││││││││││││││││││││││││││││││││├─┼─────┼──────┼──────┼──────┼──────┼──────┼──────┤│17│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4月│104年5月1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制條例│,如易科罰金│17至18時許││││││││,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8│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月│104年3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5月13日│最高法院105│105年8月10日│││制條例││12時許│105年度上訴││年度台上字第│││││││字第637號││2005號││││││││││││││││││││├─┼─────┼──────┼──────┼──────┼──────┼──────┼──────┤│19│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4月│104年3月8日│同上│同上│同左│同左│││制條例│,如易科罰金│20時35分為警││││││││,以新臺幣│採尿回溯96小││││││││1,000元折算1│時內某時許││││││││日││││││├─┼─────┼──────┼──────┼──────┼──────┼──────┼──────┤│20│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月│104年1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4月26日│最高法院106│106年2月16日│││制條例││至同年月5日│105年度上訴││年度台上字第││││││止│字第226號││567號││││││││││││││││││││├─┼─────┼──────┼──────┼──────┼──────┼──────┼──────┤│2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7月│104年1月5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制條例││││││││││││││││││││││││││││││││││├─┼─────┴──────┴──────┴──────┴──────┴──────┴──────┤│備│1.編號1所示之罪刑經受刑人於105年6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註│2.編號2所示之罪刑經受刑人於105年6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3.編號4至16所示之13罪,經本院該原確定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4.編號20、2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6號確定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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