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蘆竹湳小段78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應拆除地上物所占用上開地號土地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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