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被告鼎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93,600元(計算式:租賃物之價額2,185,600元+請求尚欠租金2,508,000元=4,693,6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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