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告 陳華惠 住○○市○○區○○街00巷0號4樓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家事庭。
理由
一、按本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家事事件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家事事件。再參諸家事事件法第2條「為貫徹家事事件(包括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及家事調解事件)專業處理之精神,爰於本條明定家事事件之事務管轄法院」之立法理由,及同法第6條前段「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規定,顯見家事事件法依事件性質而定之家事事件事務管轄,具有專屬、強制性質,而為專屬管轄,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尚非地方法院民事法庭得依民事訴訟法之通常訴訟程序而為審理裁判。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不動產經被繼承人 李金海 於遺囑內載明分別贈與予原告,其聲明為:「被告應在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丙○○,及將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甲○○,及將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乙○○」,經核本件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因遺贈之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之丙類家事訴訟事件,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家事法庭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本院家事庭。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