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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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 陳利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