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佳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以及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
三、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等)。
五、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就每月必要支出27,200元(含扶養費)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例如:各類繳款單據、日用雜費消費收據。
七、請釋明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費1,500元部分,並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
八、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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