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04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理人 鄭如妙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丞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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